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儿童兵现象

(要 洛伦佐·米迪利) 受雇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兵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巨大危险。 这个数字是武装部队招募的大约 XNUMX 万未成年人,用于自杀式爆炸、家政服务和性剥削。 结束这一现象是国际社会的一项持续挑战,也与全球武器贸易有关。 毫不奇怪,在当地招募和部署未成年人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依赖于一些世界主要武器出口国的军事援助。 国际法确定了“儿童兵“怎么样”所有 18 岁以下的男性或女性,属于正规军队或在任何情况下都武装、自愿或以武力征召入伍的团体”。

这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真正剥削,因为他们不仅被用于“武器的角色”,而且还被用于纺织行业等各个部门,由于他们的小手,他们被选中执行工作职能,造成受伤没有时间限制的活动也是如此。 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童工,即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且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不会危害健康,而在剥削儿童的问题上,所有由此产生的工作活动都受到谴责. 根据国际劳工公约第 3 条,在心理、情感和身体上对儿童有害。 例如,在卖淫和贩卖未成年人案件中,剥削问题表现为奴役形式,这是非洲大陆某些地区存在的一个方面。 

通过招募和武器领域的问题,儿童被认为对那些参与招募的人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资源。 武装团伙没有真正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孩子们“同意”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招募成本低,而且他们的心理-情绪状态被证明是人类形象上敌人的武器; 不仅如此,这也是武装运动的一种资源,因为它们很容易操纵他们的思想以及施加命令和职责。 在“自愿”基础上入学的未成年人是那些每天都在经历贫困、缺乏教育和被遗弃家庭的人。 这三点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入学,因为这同样是拯救或改变生活的必要来源。 

因此,在国际层面,儿童兵现象在 1977 年左右首次得到解决,通过了 1949 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随后决定通过国际公约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该文件几乎得到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国的批准。 事实上,《现状公约》第 38 条和第 39 条唤起了以儿童兵形象为中心的基本保护,其中指出:“必须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暴力和战争的后果。 除非年满 15 岁,否则任何儿童或青少年不得参加战争。 遭受战争或剥削的儿童和青少年有权获得特别援助和关注。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已将积极参战的最低年龄提高到 18 岁。”

26 年 2005 月 1612 日,联合国政治机构通过第 182 号决议,决定通过安理会成员本身对使用儿童兵的监督和沟通机制。 甚至国际劳工组织 (ILO) 的第 XNUMX 号公约也将在武装冲突中强迫招募未成年人视为童工活动的最恶劣方面之一,如果不是最危险的话。 各种形式的保护在不断发展,旨在惩治这种现象,试图承认它是对一般国际法的真正违反。 因此,儿童兵问题属于联合国谴责的童工范畴。

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儿童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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