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兒童兵現象

(要 洛倫佐·米迪利) 受僱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兵對整個國際社會構成巨大危險。 這個數字是武裝部隊招募的大約 XNUMX 萬未成年人,用於自殺式爆炸、家政服務和性剝削。 結束這一現像是國際社會的一項持續挑戰,也與全球武器貿易有關。 毫不奇怪,在當地招募和部署未成年人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依賴於一些世界主要武器出口國的軍事援助。 國際法確定了“兒童兵“ 如何 ”所有 18 歲以下的男性或女性,屬於正規軍隊或在任何情況下都武裝、自願或以武力徵召入伍的團體”。

這涉及對未成年人的真正剝削,因為他們不僅被用於“武器的角色”,而且還被用於紡織行業等各個部門,由於他們的小手,他們被選中執行工作職能,造成受傷沒有時間限制的活動也是如此。 在這方面,必須區分童工,即尊重兒童的基本權利並且他們所從事的活動不會危害健康,而在剝削兒童的問題上,所有由此產生的工作活動都受到譴責. 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 3 條,在心理、情感和身體上對兒童有害。 例如,在賣淫和販賣未成年人案件中,剝削問題表現為奴役形式,這是非洲大陸某些地區存在的一個方面。 

通過招募和武器部門的問題,兒童被認為對那些參與招募的人來說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資源。 武裝團伙沒有真正的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說,孩子們“同意”僅僅是因為他們的招募成本低,而且他們的心理-情緒狀態被證明是人類形像上敵人的武器; 不僅如此,這也是武裝運動的一種資源,因為它們很容易操縱他們的思想以及施加命令和職責。 在“自願”基礎上入學的未成年人是那些每天都在經歷貧困、缺乏教育和被遺棄家庭的人。 這三點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入學,因為這同樣是拯救或改變生活的必要來源。 

因此,在國際層面,兒童兵現像在 1977 年左右首次得到解決,通過了 1949 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隨後決定通過國際公約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該文件幾乎得到了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國的批准。 事實上,《現狀公約》第 38 條和第 39 條喚起了以兒童兵形象為中心的基本保護,其中指出:“必須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受暴力和戰爭的後果。 除非年滿 15 歲,否則任何兒童或青少年不得參加戰爭。 遭受戰爭或剝削的兒童和青少年有權獲得特別援助和關注。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的任擇議定書》已將積極參戰的最低年齡提高到 18 歲。”

26 年 2005 月 1612 日,聯合國政治機構通過第 182 號決議,決定通過安理會成員本身對使用兒童兵的監督和溝通機制。 甚至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第 XNUMX 號公約也將在武裝衝突中強迫招募未成年人視為童工活動的最惡劣方面之一,如果不是最危險的話。 各種形式的保護在不斷發展,旨在懲治這種現象,試圖承認它是對一般國際法的真正違反。 因此,兒童兵問題屬於聯合國譴責的童工範疇。

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兒童兵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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