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將郵件控制公司限於員工

   

歐洲將郵件控制公司限於員工

歐洲人權法院(ECHR)最近的一項裁決可能會嚴重影響公司監視電子郵件消息的方法和可能性。 實際上,斯特拉斯堡法院針對一名羅馬尼亞公民在檢查其郵箱後被駁回的上訴確定,監視工作場所中僱員的消息和網絡通訊等同於侵犯了隱私權和通信權。並且即使在商業環境中,雇主也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通知員工是否在監視自己的信息和談話。

該工人,某名Bogdan Barbulescu,是十年前因使用互聯網和工作信箱用於個人目的而被解僱的; 此解僱發生在他的公司通過他的工作電子郵件地址與家人進行私人對話之後。 法官發現該公司侵犯了Barbulescu的隱私權,而沒有事先通知他訪問其通訊的權利。 順便說一句,一些作為證據的信息被描述為具有“嚴格私密”性質。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大庭5年2017月8日的判決,羅馬尼亞國家主管部門沒有充分保護尊重被解僱工人的私人生活和來往信件的權利。 因此,史特拉斯堡法院譴責羅馬尼亞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XNUMX條,該條恰恰保護了尊重個人和家庭生活,個人住所和通信的權利,從而使工人的數字隱私等同於上述權利。

因此,法官裁定,如法院的說明所述,“雇主不能將僱員的私人社會生活減少到零”。 “即使工作場所受到限制,個人權利仍然存在。” 然後,斯特拉斯堡法官設置了一系列限制雇主行動的賭注:也就是說,公司當然可以監視公司網絡上員工的通訊,也可以在出於個人目的使用時將其解僱,但只有在一定條件下。 雇主實際上必須將檢查的開始通知其僱員; 如果未通知,則監督的合法性以及任何解僱或紀律處分將失效。 換句話說,檢查的性質必須在進行監視之前向工人明確。 系統管理員本人只有在收到特定通知後才能訪問工作人員的電子通訊。

法官們還建議逐案調查對工人隱私的“侵犯程度”。 裁決的“問答”部分說:“必須在監視通信流及其內容之間進行區分。” 還必須考慮是否對全部或部分通信進行了監視,監視的時間是否受到限制以及有多少人可以訪問結果。

然後必須確定所實施的監視措施僅用於雇主宣布的目的,也就是說,驗證是否真正用於檢查員工的生產率和對公司規則的遵守情況。 當局還需要確定公司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來證明所進行的所有調查都是合理的。

儘管ECHR沒有製定新法律的權力,但該裁決可能會對有關何時以及如何接受電子郵件監視的國家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一些歐洲國家(例如法國)已經採取措施,賦予公民更多的公司交流權利。 實際上,今年早些時候,該國通過了一項法律,要求公司就員工可以忽略公司電子郵件消息並將其用於其他通信的時間達成一致。

對於意大利,必須記住,隱私保證人最近表達了對電子郵件和互聯網的使用:特別是,它裁定公共和私人雇主不能檢查電子郵件和員工的Internet瀏覽,除非例外。案件。 由雇主決定使用這些工具的方法,但要考慮到工人的權利和有關工會關係的法規。.

約翰Calcerano